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易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引用刑事傷害案件之陳述及證據。
二、被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引用刑事傷害案件之陳述及證據。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