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高榮傑
謝順旭 被告 彭宥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15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