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虎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虎簡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翰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志翰犯醫療法第一0六條第三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列證據「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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