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33號上訴人 林正茂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40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3,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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