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63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菊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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