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