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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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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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