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139號
聲請人雅羅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惶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豐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1年度板小字第1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三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11年度板小字第17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7日庭期開庭內容,並核對雙方說詞,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板小字第173號給付貨款之被告,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前開事件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