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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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志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勇犯如附表所示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志勇因犯如附表所示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經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表:
┌────────┬───────┬───────┬───────┬───────┬───────┐│編號│1│2│3│4│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01月09日│106年01月20日│106年01月10日│106年01月17日│106年0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645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9月05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01日│├───┴────┼───────────────────────────────────────┤│備註│編號1至7之案件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6│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01月19日│105年11月28日│106年01月11日│106年0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645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46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2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9月05日│107年05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2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4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01日│107年07月11日│├───┴────┼────────────────┼─────────────────────┤│備註││附表編號8、9所示之案件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