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天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8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4日裁定自同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97年1月14日裁定自同年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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