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永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0000000元│8月1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191006元│8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490元│8月06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9756號)
(一)債務人劉永麗於民國101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0
6年0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年08月13日止累計1,117,478元正未給付,其中1,070,068元為本金;46,126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永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05日止累計198,647元正未給付,其中192,496元為消費款;4,
95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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