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9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世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顆(淨重零點貳玖伍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陸零伍公克)沒收銷燬,包裝上開MDMA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許世昌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8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3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0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2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0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之犯意,101年4月28日下午8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地下1樓之「ANIKI」男子三溫暖,以直接吞服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嗣為警於翌(29)日凌晨0時10分許,在同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1顆(驗前淨重0.2959公克,驗餘淨重0.2605公克)。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世昌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毒偵字第1523號卷〈下稱偵卷〉第8至11、32至33頁),而被告經警查獲時所採集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MD
MA、MDA陽性反應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存卷可查(見偵卷第44至45頁),而扣案之藥錠1顆(毛重為0.5316公克,淨重0.2959公克,取樣0.0354公克,驗餘淨重0.2605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5月4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6頁),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可堪認定,而被告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6年3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0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以,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本次犯行即應依法追訴論科。
三、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因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案件,經論處徒刑後,於10
0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未能徹底戒絕毒癮,再次沾染惡習犯本案施用毒品罪,並參酌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有潛在危害,惟本質仍屬戕害自身行為,所為尚未害及他人,且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一顆,屬第二級毒品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有防止毒品掉落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為供被告持用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