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鉅佳設計工程有限公│台灣銀行大安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伍萬叁仟貳佰元│AD八一四七五五││││司││││二││├─┼─────────┼─────────┼───────────┼────────┼────────┼──┤│2│ 康鴻釧 │中國信託敦南分行│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柒萬伍仟捌佰肆拾│BK一三六二七三│││││││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