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威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金威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應補充「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2年7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判處刑責確定並執行完畢後仍未戒除毒癮,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衡其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68號被告金威澄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金威澄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轉讓第二級毒品、妨害兵役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經裁定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於102年7月1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金威澄又於105年4月15日下午2時11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新竹市光復路某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05年4月15日下午2時11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本署觀護人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金威澄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於105年4月15日至本署觀護人室報到時所簽立之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本署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53號)各乙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檢察官劉正祥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以淇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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