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蕭信明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蕭信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蕭信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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