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若煒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若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若煒因被告乙○○犯賭博罪,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詎被告乙○○經判決有罪確定後,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九一號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並提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森未九○執字第二○九一號函、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紙、送達證書二紙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