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最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緝字第7號、第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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