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代理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代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