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155號判決(聲請書記載為該案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3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茲聲請人前揭犯罪行為,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所為,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上揭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
0號),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40號裁定在案,此有裁定書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復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