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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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經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惟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本院收受保證金收據、通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該被告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被告因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五○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現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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