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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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告敦鎂房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敦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世斌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繳
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