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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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98年度聲沒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JOJOJEANS」兒童背心捌件及「NATURALLYJOJO」兒童背心玖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6日以97年度偵字第133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扣案仿冒「JOJOJEANS」兒童背心8件及「NATURALLYJOJO」兒童背心9件(共17件),皆屬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確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97年度偵字第13392號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JOJOJEANS」兒童背心8件及「NATURALLYJOJO」兒童背心9件係仿冒品等情,經被告自白,並有貴婷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警卷第55-59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