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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