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8年度婚字第637號原告乙○○被告甲○○BOONC.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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