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玉鈴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玉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年8月4日,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3年8月
4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9日│102年11月22日│102年7月12日││││││├────┼──────────┼──────────┼──────────┤│偵查(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638號│署103年度偵字第3060│署103年度偵字第3060││年度及案││號、第3251號、第3805│號、第3251號、第3805││號││號、第3806號│號、第3806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83號│103年度訴字第103號│103年度訴字第103號││實││││││審├──┼──────────┼──────────┼──────────┤││判決│103年7月11日│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83號│103年度訴字第103號│103年度訴字第103號││決││││││├──┼──────────┼──────────┼──────────┤││日期│103年8月4日│103年9月22日│103年9月22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307號│││署103年度執字第3798│(編號2、3業經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3日││││├────┼──────────┤│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訴)機關│署103年度毒偵字第619││年度及案│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53號││實││││審├──┼──────────┤││判決│103年7月2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53號││決││││├──┼──────────┤││確定│103年9月30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5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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