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