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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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8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紫熒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基簡字第872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