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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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8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紫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麗玲 間因112年基簡字第8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佩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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