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黃信玄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林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樂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萬3,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