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653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陳鴻祺 即欣鑫食品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鴻祺即欣鑫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2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