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苗簡字第122號上訴人 林煊彬 被上訴人 林崇偉
林仲信 林忠義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尚敏 上列上訴人與林崇偉等三人間因90年苗簡字第122號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0,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烱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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