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營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張興發 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8年度易字第1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