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己○○○甲○○庚○○戊○○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丙○○上列被告乙○○、丙○○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