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韋廷律師
尤淳郁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9月26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12月26日、2月26日、4月26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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