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69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9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9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