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明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7號聲明人 毛祚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向本院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具體宣示主刑、從刑裁判之法院而言。若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上級法院因下級法院之判決並無違誤,而維持原判決,或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諭知上訴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毛祚穎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後,聲明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在判決主文中並未為具體主刑之宣示,本院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以就該判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詐欺之有罪判決(其中詐欺部分之第三審上訴,業經原審裁定駁回)文義之疑義,向本院聲明疑義,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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