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忠豪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
張績寶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謝忠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15、20至24所示之物均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忠豪於民國103年11月起至104年2月止,及自107年5月起至同年11月7日止之2段期間內,各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2之居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多數賭客,與之賭博財物。賭博方式係由賭客自1至49之號碼中任意選擇號碼組合下注,並以每星期二、
四、六開出之「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做為兌獎依據,二星彩每注賭金新臺幣(下同)75元,凡對中號碼者,二星(簽中2個號碼)可贏得5700元之彩金,三星彩每注賭金70元,凡對中號碼者,三星(簽中3個號碼)可贏得5萬7000元之彩金,全車任由賭客挑選號碼,一組2000元,簽選48個號碼決定輸贏,如對中與香港六合彩開出的6組號碼中之任5組號碼相同,可贏得2萬8500元之彩金,若賭客均未簽中,所繳之賭資即歸謝忠豪所有。謝忠豪就上開第1段期間,使用不知情之妻 陳宛菁 申辦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就上開第2段期間,使用不知情之陳宛菁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賭客匯入賭資或由其匯出賭資予賭客。嗣員警於107年11月7日中午12時14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忠豪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宛菁、 廖慧雯江俊杰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廖慧雯合作金庫西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樞紐分析表、陳宛菁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1050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賭客聯繫資料、賭客每期結帳資料、六合彩倍數表、六合彩收牌價格表、六合彩倍數表、陳宛菁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陳宛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賭客每期結帳資料、賭客每期結帳資料、謝忠豪與賭客LINE通訊內容、廖慧雯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年10月24日合金總集字第1069767571號函、廖慧雯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按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265號判決參照)。又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
(二)是核被告於上開2段期間內,先後提供處所,接受不特定多數賭客簽注號碼之方式投注,並與賭客對賭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於上開2段期間內,各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在同一地點,於各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反覆、持續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在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依社會通念及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均為包括一罪。
(四)被告於上開2段期間內,分別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各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罪,然其行為既僅有一個,自應各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參照)。
(五)被告先後於上開2段期間內所犯之2次圖利聚眾賭博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而本院審酌被告已有賭博前科,仍再犯本件2次圖利聚眾賭博罪,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生活所需,為圖一己私利,竟經營上開香港六合彩賭博,助長不勞而獲之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行為殊不足取,及其經營時間之久暫、規模情形;(二)被告為專科畢業,目前在立倫科技公司擔任作業員,月收入3萬多元,家裡有太太、3個小孩需其扶養照顧(見本院卷第83頁、第95頁之在職證明書)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15、20至2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107年間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本件第2次圖利聚眾賭博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90萬元,公訴意旨雖認係賭資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陳稱:係為在中清路合夥經營永和豆漿店,所用之工程款等語(見偵卷第34、412頁,本院卷第75頁),並提出合夥出資額比例表、豆漿店外觀及內裝照片、店住租賃契約書、工程報價單、請款單、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97至153頁),茲因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該筆款項確為賭資,復查無證據可認與本案有何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6、19所示之存摺,被告供稱與賭博無關,扣案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存摺,雖有供賭博犯行所用,但係陳宛菁所有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75頁正反面),上開物品既非被告所有供犯罪用或預備犯罪之物,亦非被告因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又不具違禁物之性質,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1│ASUS筆記型電腦1臺│├──┼──────────────────┤│2│無線滑鼠1支│├──┼──────────────────┤│3│Avision印表機1臺│├──┼──────────────────┤│4│FUJI印表機1臺│├──┼──────────────────┤│5│電腦主機1臺│├──┼──────────────────┤│6│電腦螢幕1臺│├──┼──────────────────┤│7│鍵盤1副│├──┼──────────────────┤│8│滑鼠1支│├──┼──────────────────┤│9│數字鍵盤1副│├──┼──────────────────┤│10│計算機2臺│├──┼──────────────────┤│11│現金新台幣90萬元│├──┼──────────────────┤│12│賭客聯繫資料1張│├──┼──────────────────┤│13│賭客每期結帳資料3張│├──┼──────────────────┤│14│六合彩收牌價格表1張│├──┼──────────────────┤│15│六合彩倍數表4張│├──┼──────────────────┤│16│國泰世華儲金簿2本(戶名:謝忠豪、帳號│││000000000000)│├──┼──────────────────┤│17│國泰世華儲金簿1本(戶名陳宛菁、帳號│││000000000000)│├──┼──────────────────┤│18│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戶名陳宛菁、帳│││號000000000000)│├──┼──────────────────┤│19│台新銀行存摺1本(戶名謝忠豪、帳號205│││00000000000)│├──┼──────────────────┤│20│賭客每期結帳資料26張│├──┼──────────────────┤│21│賭客每期結帳資料104張│├──┼──────────────────┤│22│賭客帳號資料3張│├──┼──────────────────┤│23│iPhone手機1支│├──┼──────────────────┤│24│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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