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615號原告 胡春綢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被告 周胡桂蘭 訴訟代理人 周嘉賓 被告 胡國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胡桂蘭、胡國秋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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