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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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英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英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英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接續執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7年12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29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