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附民原告 孫睿妍 附民被告 池燕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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