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慧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將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若影本之簽收欄影印後仍模糊不清,請提出原本供核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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