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 周麗敏宗佑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汪亭佑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本件請求標的應為如下所示,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正之:
㈠、債務人汪亭佑即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與周麗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萬元。
㈡、債務人周麗敏即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萬元。
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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