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傅靖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宗佑 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汪招明 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系爭合夥契約書之內容,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係為獨資組織型態,負責人為汪宗佑,是依形式觀之,甲方立契約書人乃為「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汪招明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請求依據為何。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汪招明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系爭合夥契約書(合夥期限為自民國106年5月起至
114年5月止)得提前視為解除契約,聲請人並得取回全部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請求依據、每期(月)紅利金額即為1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