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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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緯城金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敏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苗長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緯城金座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釋明債務人即為所有權人。
三、請釋明債務人應依約繳納管理費用、每月管理費即為新臺幣1,142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社區規約、就管理費用收取數額之會議記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苗長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