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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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7年10月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