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投刑簡字第469號詐欺案件,原告係於該案第一審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公訴人提上訴,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亦屬合法,合先敘明。核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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