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