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378號
聲請人陳A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對人宜B姓名年籍詳附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陳C(姓名年籍詳附件)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陳C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陳C住居所(詳附件)、學校(詳附件)至少10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