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378號

聲請人陳A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對人宜B姓名年籍詳附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陳C(姓名年籍詳附件)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陳C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陳C住居所(詳附件)、學校(詳附件)至少10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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