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聲請人 王萱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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