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021號

聲請人 黄士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壹第三行中關於「之子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之胞妹」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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